【中国平安以案说险】非营运车辆用于“货拉拉"出险赔还是不赔?

来源:贵州网  发布时间:2024-03-14 09:43

  一、案例简介

  王某驾车追尾他车,经交警认定王某全责。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经保险公司核实,王某驾驶的车辆以非营业车辆进行投保,并且王某驾驶该车辆通过“货拉拉”平台长期从事营运活动。事故发生时车辆正在进行货运。保险公司结合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车辆从事营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属于责任免除”向被保险人进行了书面拒赔告知。后被保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因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约定,驳回王某诉讼请求,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主要针对2个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焦点一:事故发生时,王某投保的机动车是否改变了使用性质,是否显著增加的了被保险机动车辆的危险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以非营业车辆投保,实际从事有偿货物运输活动,已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焦点二:保险公司是否就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法定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和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保险免责事由,只要保险人履行提示义务即可。本案保险人已对免责事由加黑并在特约中加红进行重要提示,投保人王某已在投保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上签字确认,故保险人已履行提示义务,保险人可依据上述约定不予赔偿。

  三、温馨提示

  平安财险贵州分公司提醒各位消费者:

  保险合同是双方秉承最大诚信原则签署,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车辆有关情况。若投保人以“非营运”车辆性质投保,但投保后却用于经营性运输行为导致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此种情形下,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被保险人未履行前述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平安产险贵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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